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背景:
占有的客体,是有体物。在罗马法,质权的设立即要求移转占有。“确切地讲,我们称之为物件质权的是那些将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况。而那些不移交给债权人、也不转移占有的,则是抵押。”这一论断,看似寻常,实为质押移转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规则的概括。
大陆法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均将交付占有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质权的持续,亦以占有的持续为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是为公示动产物权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措施。”质权人以占有产生对抗效力,产生对世权;同时因占有,才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自助出卖,以变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质权的设立是否限于动产的现实交付呢?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