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能报销自己已经交付的医疗费吗?

2025-02-27 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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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利息,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4、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回答2: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首先联系交警大队,看看有没有肇事逃逸车辆的信息。如果有的话,去找肇事逃逸车辆信息的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没有的话,那现在确实报销不了。还有细节的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回答3:

交通处理自己车辆出现的问题,交通事故只能找事故车辆车辆。

回答4:

这个跟你交不交费是没有关系的,这个费用是给你提前预支的,是直接给医院了。

回答5: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