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以人为本的关系,提高执法为民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与以人为本,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最基本的要求是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而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法律变成现实,恰恰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的基本保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人权的最好实现与保障。相反,不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就是违背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意志和利益,破坏法治的统一,以人为本就是一句空话。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权利保障意识。在检察工作中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不仅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与打击犯罪并行不悖的检察目标之一。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和法治的实践主体,法的最终目标和最高价值皆在于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惟有在检察工作中强化人权保障,将检察对象视为平等的人予以尊重,给予人性化关怀,才能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合乎法治的要求。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法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与霸道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才能使人权得到切实充分保护,使检察工作赢得广泛支持。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能,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快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刑事强制措施,预防和减少侵犯人权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一系列关于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案件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法律手续、应遵守的时限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还要完善有关的监督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坚决禁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五是切实落实各项检务公开制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务公开,是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六是做好特殊人群的人权司法保护工作。包括做好未成年人人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加强监管人员和服刑罪犯人权保障工作。对案件所涉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深怀关爱之心,注重讯案、查案的方式,避免造成对无辜者的心理和感情伤害。
记住“立警为公,执政为民”!还要记住自己身为人民警察拥有的神圣任务,自己想下为什么要当警察!还要记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
个人经历。。 相互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