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处作为临时机构,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并非诉讼主体。
二、办事处负责人的行为系代表公司法人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法人。
①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办事处享有民事或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办事处或其他临时机构(如指挥部等)或分支机构:
A.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归属上,通常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
B.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办事处一般是在非公司驻地成立的办事机构,相当于公司的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可以以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办事处
法律地位:
1、公司的分支机构;
2、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和权利;
仅供于公司与各区域业务联系及员工出差的联络处,无独立民事资格,无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