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劳动局

2025-04-27 07:32:5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工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有的话会好办一些。
现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很多。
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成立,我国法律是这样的:就算你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写劳动合同,但是你依然享有和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权利。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发生矛盾,需要当地法院进行调节,但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在此单位工作的话,你应该注意,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注意收集相关的物证,以证明你在此单位曾经工作,比如说用人单位的工资条、出入证明、工作证、章印等,在我国这些东西都足以证明你曾经被用人单位录用过,并有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你要是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有一定的准备 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投诉中心进行投诉举例说明好了,例如:托欠工人工资
南朗镇铭华厂拖欠工人工资,南朗镇劳动局已接手,2007年-2009年3月18号都没有一点反应,2007年也和市镇府提过,难道市镇府对这事没有一点责任吗?市镇府不能帮我们打工人作主吗?
来信人:自 * *
来信时间:2009-03-18

来信回复:
您好,投诉材料收悉。南朗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劳动分局人员跟进此案件,经调查走访,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山市南朗镇铭华毛衫厂拖欠工资案件发生在2007年10月30日,因经营者程耀焜欠薪逃匿,拖欠全厂员工104人2007年9、10月份工资共234336元,引发员工集体上访。我镇劳动分局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介入协调处理,并组织该单位所有员工按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追讨所欠工资。后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该单位共拖欠周锡洋等94名员工工资合计218478.5元。另外,该单位员工李朝明因工伤待遇问题已依法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金额为17695.6元。2007年11月1日,南朗镇政府和该单位厂房业主出资,垫付员工每人300元生活费,共垫付98人29400元。
2008年1月4日,该单位员工在收到裁决书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单位财产,经人民法院三次拍卖,最后以80000元的价格将该单位的财产卖出,扣除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27422元(其中:评估费1000元、梁锡明等4人看管财产工资19320元、案件受理费和仲裁费6282元、人民法院执行费820元),共余款52578元。经人民法院对周锡洋等94名员工工资及李朝明工伤案件进行分配,工人工资所得为48638元(其中,李朝明工伤案所得3940元),偿还镇政府及业主垫付款29400元,余下19238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该单位拖欠周锡洋等94名员工工资共218479元,偿还垫付款后实欠工资为189079元。据此计算,以上执行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只能按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余额189079元的约10%支付。由于该单位财产执行所得款项远远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与工人沟通时,大部分工人都表示不同意,要求追偿经营者个人财产用以剩余欠薪支付。
鉴于此案件处理时间较长,工人亦多次咨询工资发放问题,我镇劳动分局拟将法院强制执行的余下财产19238元按比例先发放工人工资,不足部分再通过法院方面继续追偿。
特此回复。

回复单位:南朗镇政府

回答2:

可以投诉,打12333或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但要做好以后解除合同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