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竞标,招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该如何处理?

2024-11-29 0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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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甲方做技术调整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符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条例等法律规定。
还有,该招标单位的性质,监管等,是否健全。
再来。招标文件变更,可以变更。招标公告发布后,如果相关有修改,必须在网上同步公示。你看下网站上是不是有发更正公告等公示信息。
招标文件修改,开标时间修改在新条例里面有新规定,可以提前3天以上来做修改并发公告和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地址和内容的修改,在所有法律条文中,都是规定的要在投标文件递交前15日。也就是说,最后一次修改要距离开标,必须满足15日。

我们再看内容。
1、注册资金,在财政项目中,也就是政府拨款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中,都是有规定的,不得歧视中小型企业。相对中小企业甚至有的还要给与相关优惠。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
2、地区性差别,招标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完全说明,要求的条件限定标准。因此几家店多少中心,不在法律规范之中。但是区域性还是要有的。例如工程类项目,必须要有当地的施工企业备案证明。设备企业要在国内、或者区域有分支机构,便于维修等等。如果跨省的,7*24或者相关等级的保障体系如何实现。。。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但是作为门槛,就不合适了。
3、还有,你要看看招标文件中,你提到的这些是不是门槛,不满足条件废标?还是不满足条件的要在评分项中扣除相关分值??这个的差别很大的。如果只是评分条件的话,那么你没有什么话好说啊,因为条件好的分值会上去,条件不好的,分值会下来。毕竟评标是专家在评。
4、变来变去可以,但是大原则不能变。回去看看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里面说的非常请粗详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2:

A单位有个项目公开招标,条件是注册资金1000W,连锁门面3家以上,省知名企业!
B单位参与竞标,符合上述条件了,就是B单位是外省知名企业,这个存在地域性歧视条款吗?
“省知名企业”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信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支罘胎神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它因地域不同加以歧视。找当地采购办,一报一个准。处罚应该是:责令改正。
关于标书更改的问题,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损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时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招标人有权改标书。
5家以上连锁的问题,我不是很了解过程。你是否可以按第十八条解读一下,就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重点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你可以调查一下,如果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凑不到三家潜在投标人,那么标书不合理,可以找招标公司或主管部门投诉。会责令改正的。如有有三家以上,那么就是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