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银行柜台以办业务的名义非法占有钱财

2025-05-05 19: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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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笔者认为,你所述案情属于盗窃。
一,盗窃与诈骗的概念;
(1),盗窃,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如何划分盗窃与诈骗
(1),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时很难区分:那么,我们如何去区分呢。首先从犯罪概念上看,同时具备了二个相同点:1,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骗取公私财物较大。那么,它们的不同点呢:一个是采用秘密窃取方法;一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2)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财产控制人已经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例如,张三在李四背后,窃取李四财物,张三以为李四没有看到,事实李四从对面的镜子看到了张三的行为。
(3)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不为财物所有人、控制人知晓的方法,将其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他人占有的行为。
(4)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故意夸大、编造根本不存在或不想履行、无法履行的事物,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主动或被动作出财产处分。从而达到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的行为。
例如,虚构事实,利用电视广告,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诈骗案;例如;爸爸、妈妈、我被警察带走了,请速向某账号汇款(编造根本不存在事实);例如:信用卡诈骗(不想履行、无法履行的)
三,本案中,犯罪分子到银行柜台,借换钱的名义,几次三番倒钱,并分散其注意力,将部分钱藏匿,导致柜员不知道少钱。所有过程都在实施秘密窃取行为;钱的控制权转移不是柜员主动或被动作出财产处分。是不知道少钱这一事实。少钱这一事实,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得到的。
所以,本案构成盗窃案。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盗窃、诈骗的认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扩大盗窃说,认为盗窃有公开性,不能取决于秘密窃取。例如,A手术后进入病房无法行走,无法语言表达,房间有B重病无法行动,无法语言表达,此时C进入房间后,当A、B面将A人民币5000元取走。认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认定盗窃罪。
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公然窃取财物,而非面对正常人,劫财便跑,虽无暴力,但面对二位严重病人,已构成抢劫罪的使用其它方法。应定抢劫罪。
例如,楼上A将钱包掉到楼下,A让B下楼去取回,此时,路经此处的C,看到钱包后拾起就走,A大声呼叫钱钱是本人的,C不听将钱包带走。认为认定盗窃罪。这二个案例都是强调的所谓公开盗窃。
其实这也是错误的。楼上A将钱包掉到楼下,此时的钱包已经属于遗忘物。遗忘物是指物的所有人或财产控制人将财物丢失在管理范围以外,并明确丢失物的地点。不确认丢失物地点的为遗失物。那么,行为人C拾得的遗忘物,应予返还,不返还的则构成侵占罪。
例如,一名送矿泉水工人A送水,行为人B以没事帮助向楼上送水为名,经工人A同意行为人利用工人A不备,将水窃走。认为构成诈骗,理由是经工人A同意的,帮助送水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工人A同意的是帮助送水,对行为人B将水占为已有是不认可的。而行为人B将水占为已有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显然符合盗窃的特证。
综上所述,正确确定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是刑事诉讼和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