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现行会计处理方法概述。(是大致介绍会计处理的规定这方面的)

不要太多、只需要描述一下即可、
2024-12-04 2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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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预收租金下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预付、预收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准则并无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符合准则的要求,对于收益和费用可以考虑在租赁期的最后两期内改用平均年限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配。

三、租赁期满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担保余值不等的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对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样,长期应收款最后全部转出,没有余额。对于如果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担保余值的情况,准则中没有规定,可将其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按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冲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