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来说你企业的工时制度是违法的,它突破了劳动法规定的日加班最高限度。劳动法只允许对周六周日即休息日的加班进行补休,不允许平时加班也用补休来冲抵。
2、你的企业应该向你支付加班费,休息日的加班中正常的8小时已经补休不用给加班费,但超过的6小时要按200%。平时超过8小时的那6小时应算加班,按150%给。至于你第二天休息,那是企业自己的事,不能用第二天的补休来抵前一天的加班。你的企业没玩好。
3、你的企业应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这种工时制度中,允许统筹安排工作时间,你平均每周工作49个小时,你的企业只用给你9个小时的150%即可。
劳动法》
第36条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 【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 【例外】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①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法的
每天最多工作8小时 需要加班的时候最多加班2个小时
你这样的工作属于倒休 不关休息多少时间 上班的时间是不对的
所以也就是违法的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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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者说 你干14小时 休息一天 比其他地方好的多了!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找个工作不容易 虽然违法 但是求工作的能找个工作就不容易了!
在说了 多干几个小时 也没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天十四小时,一周相当于干三天半,共计49小时,也就比48多了一个小时,并且你干一天休息一天,还省了一天的公交费,多睡一天的懒觉,多一天的自由,多划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