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一、地基验收入记录及桩基检测认证报告;
二、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验收记录;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
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其它有关资料。
(抄摘)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7)、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0)、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1)、《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9、工程验收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10、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县住建委。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委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日期: 2010-12-17
二、提交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核对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填制)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表(施工、监理单位填制)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填制)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填制)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制)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填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仅市政建设项目需提供)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规划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提供网上备案号和验证码)
13、建筑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施工单位填制)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填制,仅商品住宅需提供)
16、人防验收意见书(区人防办出具)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安监站出具,原件)
1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招标办免标文件复印件)
19、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20、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燃气公司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1、电梯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质监站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需要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23、经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证明(原件)
2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使用报告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核对原件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办理地点:市桥东环路工程监督大楼2009年6月26日前开工的项目不需提供)
25、地名命名审核批复(单体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地点:区政府东副楼二楼地名办联系人:郑月利 联系电话:84693490)
三、注意事项
1、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集齐备案应提交的所有资料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2)“工程规模”中,若各个单体层数一样,按“总建筑面积/层数”格式填写;若有多个不同层数的单体,则先写总面积,再分别依单体次序按“单体名称:单体面积/单体层数”的格式填写(建筑面积必须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的建筑面积)。
(3)“备案日期”一栏留空,由备案办填写。
(4)“竣工验收日期”要与质监站存档的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5)“施工图审查意见”栏,若工程项目已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填写“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否则填写“ / ”。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均要填写清楚,不可留空。
(7)“竣工验收意见”每一栏均要加具相应单位的验收意见,如“验收合格”等,不能只签名、盖章。
(8)“备案意见”及“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栏中填写工程名称,其余留空。
3、所有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4、备案前必须确定质监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送达备案办,否则不予收件。
5、除签名外,所有提交备案的资料必须用正规的电子版录入格式,文件发出单位盖骑缝章。所有文件表格均可在区建设局信息网站( http://js.panyu.gov.cn)下载。
6、所有备案资料的签名用黑或蓝黑色正楷字体,必须能辨认签名字样,不可提交签名为复印件的资料。
7、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在资料中填写或签名。
8、所有提交备案的复印资料,规格必须为A4复印纸,可缩小复印。
9、《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的最低标准。保修书一页纸以上的需要加盖施工单位骑缝章。
10、《建设施工合同》只需提供“协议书”及“专用条款”部分的复印件,“通用条款”不必提供。
11、不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结建人防地下室或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都必须先到区人防办按程序办理《人防验收意见书》后,方能提交备案资料。
12、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施工许可证》上任一事项的变更,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项目总监的更换,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