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正确的,你的理解错了。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属于外购材料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用视同销售处理,只要做进项税金转出就可以;
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20000+20000*17%=23400元
领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建造厂房,厂房是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3 400
贷: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该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因此,不存在销项,不用按计税价格算税,只是把当初按成本抵扣的进项转入工程成本就行。
借:在建工程20000(1+0.17)
贷:原材料20000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000*0.17
你以前抵扣的是20000*0.17,所以你转出也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