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因此,结合上述案例,企业在5月15日前应当完成4月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而4月份个人所得税,就是员工4月份实际取得收入的应缴税款。所以,员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当然是以发放为准,而不是计提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