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发票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客观需要,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是不允许任意排除的。 商家团购说明中的“本团购产品不开具发票”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团购网推出的团购产品之所以优惠,是希望通过团购平台推销自己的产品,以薄利多销的方式,拉动自己的销售,打造自己的品牌,团购只是一种营销手段、经营方式,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商家的折扣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违背法律精神,但商家以此为由排除其开具发票的义务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此项规定,笔者认为,不论是团购产品还是正常消费产品,只要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都应开具发票,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发票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 针对以上纠纷,笔者认为需要加强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消费没有索取发票的必要,要发票不如让商家打折来得实惠,正是这种思想纵容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要强化举报、处罚制度,使发票管理处于全民监督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受侵害,杜绝任何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 作者:户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