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随托收项下的汇票。谁能告诉我原因

2025-02-23 1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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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托收为商业信用,信用证为银行信用,为了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将全套单据放在信用证项下比较妥当。不过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证条款对单据的要求中应该会说明货运单据应该放在哪个项下才对的。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托收汇票项,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发票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2、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指示性抬头是指汇票人除写有收款人名称外,其后还有“或其指定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自由转让。 由于汇票属于流通票据,可以转让,即汇票上的收款人不一定是最终的收款人。若是记名抬头如“xx only”,那收款人就只能是XX,该汇票不能转让。指示性抬头情况下收款人可以指定某人作为收款人,但要通过背书来实现,如抬头是“pay to XX or order”, 那么XX就可以通过背书“pay to XXX, forXX ”来转让给XXX了。 3、信用证只有分批发运的定义,没有分期发运的定义。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UCP500)对于分批装运的解释规定: 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对于分批装运的解释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是否构成分批发运要看该笔信用证结算是遵循哪一个惯例来执行的。UCP600是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你提供的资料我不足以判断是否构成分批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