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后,财会函[2000]7号文是否还适用呢?财政部刘玉廷司长曾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一文中提到:“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
可见,财政部也是支持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作为利润分配依据的,母公司分配利润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的。
但财政部、国资委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该规定却与上述两种意见相左,这样就导致企业在做利润分配方案时产生困惑,也导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对利润分配基础产生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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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子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作为母公司都可以按其所持有的权益份额享有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上体现出来。这也就相当于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相等。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有子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母公司才能确认投资收益。这也就相当于。在子公司不做利润分配时,母公司不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母公司与合并摄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存在差异。
另外,现行合并报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盈余公积,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销后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执行新准则且子公司没有全额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可扣减的盈余公积明显少于执行原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因为原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当年全部体现在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且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而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只有分回时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后,财会函[2000]7号文是否还适用呢?财政部刘玉廷司长曾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一文中提到:“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
可见,财政部也是支持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作为利润分配依据的,母公司分配利润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的。
但财政部、国资委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该规定却与上述两种意见相左,这样就导致企业在做利润分配方案时产生困惑,也导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对利润分配基础产生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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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子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作为母公司都可以按其所持有的权益份额享有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上体现出来。这也就相当于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相等。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母公司对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有子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母公司才能确认投资收益。这也就相当于。在子公司不做利润分配时,母公司不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母公司与合并摄表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存在差异。
另外,现行合并报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盈余公积,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销后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执行新准则且子公司没有全额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可扣减的盈余公积明显少于执行原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因为原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当年全部体现在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且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而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只有分回时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认为,母公司分配利润(尤其是对股东分配)是以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的。但财政部、国资委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究竟利润分配的依据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的净利润呢?《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财政部、国资委正是根据该规定出台上述办法的。而作为国有企业,上缴国家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分红基础值得商榷。这是因为以合并报表为分红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在子公司分红不多的情况下导致母公司超分配;同时,《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时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减“提取法定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中有歧义。因为现行合并报表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仅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销后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执行新准则且子公司没有全额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可扣减的盈余公积显著少于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因为原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当年全部体现在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且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而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只有分回时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把被抵销掉的子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反提”回来或者直接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在合并报表中计提盈余公积。这似乎符合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规定,却导致了合并报表可能蜕变成汇总报表了。所以,合并报表不应当反提盈余公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基础也不应当是合并报表,即使使用合并报表也应当明确扣减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口径(如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中国烟草总公司)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
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首先:合并报表是将多个有投资关系且形成控制权的法律主体当做是一个“联合经济体”,将其财务报表合并,以反映“联合经济体”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报表。
其次:合并报表的体现的净利润原则上是将各法律主体的净利润之和减去在联合体内尚未实现的净利润,有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构成
第三:未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享有的“联合经济体”可予以分配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