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经过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相关具体标准为:室内:电瓶车包月9.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50元/次;自行车包月5.00元/辆,临时停放0.30元/次。室外:电瓶车包月7.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40元/次;自行车包月4.00元/辆,临时停放0.20元/次。
(二)调查情况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派检查人员到锦江区喜树街618号锦江城市花园三期对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检查,你所反映的违规收费情况属实。
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责令锦江区喜树街618号锦江城市花园三期物业管理方—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13年12月11日上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检价责〔2013〕44号),责令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非机动车停车场违规收费行为,并按照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并进行明码标价公示。
(二)责令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多收取的电动自行车停车费退还给停车人。
(三)对四川省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财政。
上述处理情况,由于你未留联系方式,我局工作人员无法向你当面回复。联系电话:86663115。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