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