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事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吗?

2025-04-25 12:16:1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个主要牵涉到《合同法》第39、40、41条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根据法条,这种条款是可以的,但是(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属无效,因此上述例子是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

回答2:

如果商家与消费者事先有约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这种约定有效。
这种现象对消费者来说,虽然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但从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这种情况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回答3:

这种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是认可的。除非相关条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显失公平,才可能构成侵权。

回答4:

这种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是认可的

除非相关条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显失公平
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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