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省和商丘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本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制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险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定“农转非”政策。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市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贯彻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中央、省和商丘市属在永城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市际、省际和国际业务技术合作与人才交流。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放单位退休人员工资,保存国家工作人员档案等
1.劳动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