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是持卡人可以使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直接消费,若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部还款、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可以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消费积分奖励;在特惠商户可以享受优惠或特定时间段的消费折扣等。但如果还款方式方法或者还款时间不当,也可能导致持卡人支付的透支利息过高、甚至产生滞纳金等。在这里,本文希望通过对信用卡账户使用和还款的例子,证明差异化的存在以及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9年3月1日实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透支利息的计算做出的规定为: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发生的所有透支不论时间长短、是否超过信用额度均为日息万分之五,等于年息18%;对透支后未清偿部分以月为单位收取复利等。 自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计息、又可以小额透支的准贷记卡产品之后,中国工商银行于1996年率先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先消费、后还款的一卡双账户信用卡,2000年又推出了先消费、后还款的单币种的信用卡(贷记卡,且为自行开发的管理和业务核算系统),该产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透支利息的计算和利率的使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使用的一卡双账户信用卡的核算系统多为从境外购买的“引进版”,在对系统进行本土化改造时,无法全部实现人性化的理想设计,也因此经常引发客户的投诉。而中国工商银行自行开发的“本土化版”管理和业务核算系统,则充分体现了“一切为了持卡人”的服务理念,并在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那么,“引进版”与 “本土化版”之间的差异有哪些呢?由于计息方式方法的不同,会使得客户在使用信用卡后的还款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产生很大的差异,并且使用“引进版”的信用卡核算系统而产生的透支额越高、归还的欠款越多而在“到期还款日”未全部还清的前提下,支付的利息差异会越大。本文试举例说明如下: 一、同等条件下,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清偿全部透支款项无任何差异 假设生成账单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到期还款日为次月的25号;
1. 李先生6月5日收到截止到5月31日的对账单,包括其从5月1日到5月31日之间的所有入账交易;
2. 本月账单中李先生只有一笔消费交易:5月15日在某商场消费2000元;
3. 李先生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为2000元,最低还款额为200元;
如果李先生在6月25号之前全部偿还了2000元,则6月30日的对账单中显示透支余额及透支利息均为零。这种消费和还款模式下,“引进版”与“本土化版”系统无任何差别--先决条件是:账单中的透支金额全部由直接消费产生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部偿还透支款。 二、到期还款日之前清偿部分透支款项产生的利息差异 1.根据“引进版”核算系统制定的“双币种信用卡”计息方式,假设账单生成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到期还款日为次月的25号;
仍引用上述消费实例。
李先生仅在6月25号偿还了200元(最低还款额),则在截止日为6月30日(7月初收到)的对账单中会显示透支余额1817元(含下列①5月产生的利息17元),并收取利息(下列②③)29.4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 2000元 x 17天(5月15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7.00元
② 2000元 x 24天(6月1日--6月24日) x 万分之五 = 24.00元
③ (2000元 - 200元) x 6天(6月25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5.40元
则 ① + ② + ③ = 46.40元
显而易见,这种方式未对客户予以人性化“回馈”,对直接消费交易已清偿部分(最低还款额),仍要支付清偿之前的透支利息,也就是在文章开头所讲“对系统进行本土化改造时,无法全部实现人性化的理想设计”。 2.中国工商银行“本土化版”计息
中国工商银行的人民币贷记卡产品章程规定,对客户使用最低还款额方式归还贷款的,即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的,对清偿部分不再收取透支利息;仍用此文引用的例子说明。
收取(2000元 - 200元) x 47天(5月15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42.30元。客户省去了4.10元的支出。当然,如果在6月25号之前归还的贷款越多,支付的利息也会大幅度的减少,因为已偿还部分不再计算利息。试比较一下:
▲ 比较方法一、按照“引进版”计息方式计算利息,还款金额提高到600元;
假设李先生在6月25号偿还了600元,则会在6月30日(7月初收到)的对账单中显示透支余额1417.00元(含下列①5月产生的利息17元),并收取利息(下列②③)28.2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 2000元 x 17天(5月15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7.00元
② 2000元 x 24天(6月1日--6月24日) x 万分之五 = 24.00元
③ (2000元 - 600元) x 6天(6月25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4.20元。
① + ② + ③ = 45.20元。
▲ 比较方法二、按照“本土化版”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核算系统计算利息;
假设李先生在6月25日偿还了600元,则6月30日(7月初收到)的对账单中会显示透支余额1400元,并收取利息32.9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00元 - 600元) x 47天(5月15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32.90元;使客户减少了12.30元(已偿还部分)的利息支出。 三、计息版本不同的差异会使支付的透支利息大不相同
由于“引进版”计息方式的利息计算是按照当期还款金额自动分配到每笔交易、并按照相同的比例偿还;而“本土化版”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核算系统在收到客户偿还的透支款时会自动通过交易代码筛选和查找,先偿还已计息(透支取现)的贷款、后偿还尚未计息(直接消费)的贷款,最大限度的减少客户的支出。 ▲比较方法一、按照“引进版”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1. 持卡人陈女士6月5日收到5月的对账单,包括其从5月1日到5月31日之间的所有入账交易;
2. 该账单中陈女士交易明细如下:
① 5月15日在某商场消费2000元
② 5月20日透支取现200元
③ 5月22日消费500元;
3. 陈女士在6月10日归还了600元。
4. 陈女士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为2700元,最低还款额为 [(2000元 + 200元 + 500元) x 10%] + 1.20元(透支取现200元在5月产生的利息) = 270.12元,6月10日归还600元;收取了透支利息53.70元(根据交易发生的先后按照偿还比例序时还款);
① 200元 x 12天(5月20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20元
② 200元 x 9天(6月1日--6月9日) x 万分之五 = 0.90元
③ 2000元 x 17天(5月15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7.00元
④ 500元 x 10天(5月22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2.50元
⑤ 2000元 x 9天(6月1日--6月9日) x 万分之五 = 9.00元
⑥ (2000-400元) x 21天(6月10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16.80元
⑦ 500元 x 30天(6月1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7.50元
注:⑥中的400元为偿还的600元减去归还透支取现的200元后剩余的、并已偿还的金额。
上述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54.90元。 ▲ 比较方法二、按照“本土化版”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核算系统计算利息,先偿还已计息(透支取现)贷款,后偿还尚未计息(消费)贷款;
1. 陈女士6月5日收到5月的对账单,包括其从5月1日到5月31日之间的所有入账交易;
2. 该账单中陈女士交易明细具体同上:
3. 陈女士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为2700元,最低还款额为450元[200元(透支取现部分) + (2000元 + 500元) x 10%] ,6月10日归还600元;收取了透支利息49.70元。
① 先偿还5月20日发生的透支取现200元
200元 x 12天(5月20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20元
200元 x 9天(6月1日--6月9日) x 万分之五 = 0.90元
② 再偿还5月15日消费2000元中的400元
因在免息还款期内归还,不必支付利息
③5月15日在某商场消费2000元中未偿还的1600元
(2000元 - 400元) x 47天(5月15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37.60元
④5月22日在某商场消费的500元
500元 x 40天(5月22日--6月30日) x 万分之五 = 10.00元
上述四个还款步骤共支付利息49.70元。此种还款模式与比较方法一相比,使客户减少利息支出5.20元。 四、如果持卡人对上述透支款在6月10日偿还透支取现的200元、其余直接消费的贷款于6月25日全部还清,两者相比支付的利息差异会更大。 ▲ 比较方法一、按照“引进版”核算系统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按照交易发生的先后序时还款);
① 2000元x17天(5月15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7.00元
② 200元x12天(5月20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20元
③ 500元x10天(5月22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2.50元
④ 200元x9天(6月1日--6月9日) x 万分之五 = 0.90元
⑤ (2000元-200元)x24天(6月1日--6月25日) x 万分之五 = 21.60元
⑥ 200元x24天(6月1日--6月25日) x 万分之五 = 2.40元
⑦ 500元x24天(6月1日--6月25日) x 万分之五 = 6.00元
上述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51.60元。 ▲ 比较二、按照“本土化版”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的核算系统计算利息,则只需支付透支取现的200元产生的利息,其余的直接消费不会产生利息且不必再支付任何附加。
① 200元 x 12天(5月20日--5月31日) x 万分之五 = 1.20元
② 200元 x 9天(6月1日--6月9日) x 万分之五 = 0.90元
上述还款模式共支付利息2.10元。此种还款模式与比较方法一相比,使客户减少利息支出49.50元。
如果客户还款时出现技术性错误,比如应还1795.85元,误操作成1795.58元,造成只少还了0.27元,而利息差额还会超过上述比较二。 五、友情提示
透支利息的计算非常个性化,需因个人交易发生的日期、还款时间及金额的大小不同等差异专门独户的计算,因此其他不同用卡与还款方式的组合不再赘述,本文的目的在于引导客户注意用卡技巧和还款经验的积累,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透支利息的支出。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计息方式的不同,会使得客户在使用信用卡后的还款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产生很大的差异,并且使用“引进版”的信用卡核算系统而产生的透支额越高、归还的欠款越多且在“到期还款日”未全部还清的前提下,支付的利息差异会越多。 另外,不同的发卡银行对“到期还款日”以及“对账单生成日”等均有不同的规定或者由客户自行选择,客户在申请时应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薪酬发放时间和消费偏好等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 综上所述,发卡银行(机构)以及客户都要做出相应的努力,共同维系信用卡业务市场的均衡发展,才可以使信用卡得到持续性发展。 银行方面:一是要加强对消费者进行信用卡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深入的宣传不同信用卡产品的优势特点,使得客户在选择产品前对对该产品有较为充分的了解;二是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设计不同营销方案,根据客户需求层次的不同,推荐不同的产品,避免盲目性带来不良影响;三是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在满足基础服务必须化的前提下,为高端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客户方面:一是要消除办卡的盲目性,应该在申请前充分了解和比较不同商业银行不同的信用卡产品,认真阅知和研读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格式合同,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以及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后再做决定;二是要比较多家银行的服务收费标准(比如本异地存取款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能力(本异地存取款或转账的到账时间、是否可以跨行还款)等与用卡密切相关的结算服务因素,再决定申请哪一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产品。这样才能在最小化使用自己资金的同时,最大化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免息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并通过使用信用卡积累和建立起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取得“一石三鸟”的效果。 (
是按每天万份5的利息算。如果贷记卡消费透支后是在次月25号后没还款才开始算起。信用卡是消费后开始算起。如果是取现的话都是隔天开始算起。
1,是按每天万份5的利息算。如果贷记卡消费透支后是在次月25号后没还款才开始算起。信用卡是消费后开始算起。如果是取现的话都是隔天开始算起。
2,工行牡丹卡大概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类,两种都是有年费的。
(1),借记卡。对于卡内少于300元(不含)的话,会收取小额管理费的。每季度3元。加之年(10元)费。一年会收取22元的。
(2),信用卡的话,也是有年费的,一般普通信用卡年费是50元的,一年中刷够5次就可以免年费的。
信用卡透支首先要看你是透支现金还是消费透支,如果是透支现金的话,需要支付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日支付。如果你是消费透支的话,要看你是在25日前,还是在25日后,25日前的消费透支要在次月的25日前还款就不需要支付利息,超过次月的25日,就要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了;如果是在25日之后消费的话,那么就要在隔月的25日前还款,否则也要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了,最简单的说法就是:你要是透支现金,就必须支付利息,如果是消费,那么在还款日前还款就不需要支付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