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6、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7、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显著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各国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重点。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否被一般消费者判断为表明产品来源的标识,而不是普通文字图形或其他什么。各国商标法都对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进行了详细规定。除了对商品或服务有描述性的商标以外,3个或3个以下简单的字母组合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单一颜色、色块、简单形状也不具有显著性;普通常见的单词一般会被认为显著性较低。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一定要注意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找专业代办公司一切好办,库米财税省心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