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案件审限从立案起直到作出判决,一审案件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为三个月。关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如符合法定情形,一审案件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二审案件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结果可能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但本身并不属于延期的法定理由。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具体时间无规定,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即从起诉到宣判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感谢俞律师的答复,但有一点不明白,按你的说法法院随着案情变化而定,难道没一个具体时间吗?如果一个案件法院迟迟不宣判,那起诉的原告要等个三、五年或更长时间?国家对此没硬性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