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再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