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拒绝。如果您的朋友用您的银行卡,那就存在他银行卡使用不了或者冻结的情况,有很大的可能是因为他贷款逾期不还或者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您借了,可能承担连带的责任。而且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存折等银行账户均为实名制,一旦借出的银行卡出现违法行为或信用问题,都能追溯到账户的所有人,导致户主个人信用及财产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银行卡实名制,按规定本人使用,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卡。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盗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该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朋友让你拿你的身份证去办银行卡,然后转钱用你的卡给他的工人发工资,这种事最好不要答应,因为金钱上的来往,有的时候会说不清,道不明,容易引起纠纷
朋友说让我拿我的身份证去办张银行卡,然后转钱在我的卡上给他的工人发,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就不要去帮忙了。已免以后有麻烦。
朋友拿你的身份证去办张银行卡,然后转钱到我的卡上,给她的功能发,我觉得最好不要这样的,应该来说的话,你这种卡的话,如果别人一旦有事情的话,可能就是会找到你头上的。
这种事情尽量不要同意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而别人来使用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麻烦的,建议你不要给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