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签证不及时,事后补签。这表现在当施工方提交或要求工程签证时,业主代表往往不给予签证,或者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办理,事后才突击补办,甚至于结算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就极有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的发生了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现象;有的发生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现象。二是签证把关不严。施工单位为了虚增工程量,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在土建工程联系单签证时没有把减少部分剔除。三是签证失真。施工单位利用隐蔽工程的隐蔽性,多计工程量,诱导建设单位误签。如某办事处综合办公楼隐蔽工程部分签证时发现工程联系单和附件计算时有多计工程量现象。
监理工作联系单不需要公章。监理向施工下的是监理通知单,大哥请你弄清楚了。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