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认购书”通常还要双方签字盖章。具备上述内容及形式后,尤其是“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后,一般说来“认购书”就其表述的内容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买受人所购物业(楼盘)的法律手续齐备(五证齐全),该“认购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开发商大都要求买房人同时,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并在认购书中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开发商)有权没收买受人交纳的定金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在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践中通常认为:“认购书”是具有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相关各方如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等的主要情况;2认购物业(楼盘)的情况;3房屋的价款;4付款方式;5认购条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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