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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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封制分封制实施以后,逐渐改变了商朝那种相对松散的方邦联盟式的政治体制,强化了天子对诸侯的统属关系。当然,诸侯国在封国内仍拥有地方实权,封国仍是一地方实体,与后代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行政组织全然不同。但这毕竟是由松散的方邦联盟发展到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过渡环节。同时通过分封制发展了周朝的势力,使西周发展成为一个强盛的国家2.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嫡长子继承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周王对诸侯国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属于一种松散的政治联盟关系,周王对诸侯国没有绝对的支配权)。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以及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构成了西周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分封制是将除中央直辖地之外的地方分给王族功臣或古帝王后代,宗法制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来维系统治就是说皇帝是最大的大宗,其余人又在自己范围内是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