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纳税;在限期内发现纳科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像的,税务机关应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如果未提供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中有几个要点:
1、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它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2、必须是在规定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不包括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