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担保人,在借款人还不了钱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先偿还欠款,然后再和借款人追诉。
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因此,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能打欠条。
打了欠条就是借款人了,这样担保人就不能再和借款人追诉欠款了。
您好,由于本人并不是十分了解此类事件,但是出于对您的利益安全,本人建议您最好是找律师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