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这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路权争议的一个交通事故。
按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车应享受优先通行权,本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但由于甲方存在上述几条违法的行为,故处理决定应该是合理的。
除非双方能提供更新的证据来推翻事故认定的理由,否则,依我看来,即便上法院,也是维持原裁定的。
还有问题,请补充吧
嗯,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那么,现在我们需要弄明白何谓“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我再通观了一遍认定书上的描述,似乎交警认定的是甲方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因为如果是 认定未带驾驶证,那就应该按无证驾驶来处理。这就绝对应该由甲方负全责或者至少是主要责任。但是,交警应该不会犯下这种低级的错误吧,因为事故认定的好坏也牵涉到他们自己的前途甚至要负法律责任的!
至于你说的另一交通事故,不会并案处理的。
还有问题吗,也可以发消息给我,看来,我了解到的事实还不够多,希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