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之我见

2024-11-30 04: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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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 如何分割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 之我见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往往是人寿保险,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也常是夫妻离婚时争议的焦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败睁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人寿保险险种中,有既包含有死亡保险,又包含有生存保险的两项内容,如为子女购买的“少儿乐两全保险”和“99鸿福终身保险”,就应该包含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为夫妻),部分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其中的受益人权益部份应该考虑如何分割的问题。 我曾经接受一个这样的案件: 夫妻两人为其两个子女分别购买了“少儿乐两全保险”和“99鸿福终身保险”,受益人均为男方。其中“少儿乐两全保险”保险责任为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由被保险人在适当年龄按年领取,在保险期内出现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事项,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说明其中的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而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是给予受益人的,这份权利属于夫妻共同所有。“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的生存保险金应该由被保险人领取,而身故保险金应由受益人领取。 从以上看来,此两个保险合同中有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两项保险权益的存在,其生存保险金应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夫妻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保险责任期限内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权益属于受益人享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权益,对以上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应该予以合理分割。 至于本案,原、被告计划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厅败个,而两个子女的分别投保金额相差不大,察伏岁所以可以将由女方所抚养孩子的保险受益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男方所抚养小孩的保险受益人仍为男方,这才是夫妻权益的实质平等。 另外,保险利益中的生存保险金是夫妻赠与,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两子女),两子女均为未成年人,获得生存保险金利益时仍未成年,其财产权益应由监护人来进行管理,夫妻一旦离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应该是第一法定监护人,其生存保险金的受益应该在抚养人的监护管理之下,实际使用于被监护人,为便于监护人的有效管理,保证被监护人实际享用其保险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保险受益人也应变更为直接抚养人,为便于操作,其相关有效凭证也应由抚养人持有。

回答2:

夫妻离婚乎慎时有争议的保险往往是人寿保险,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也常是夫妻离婚时争议的焦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扰告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缓顷明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人寿保险险种中,有既包含有死亡保险,又包含有生存保险的两项内容,如为子女购买的“少儿乐两全保险”和“99鸿福终身保险”,就应该包含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为夫妻),部分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其中的受益人权益部份应该考虑如何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