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猝死,雇主如何赔偿

2025-05-05 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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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本案中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析。   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雇佣活动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案中死者张某的实际年龄为63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张某和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张某的死亡是否和雇佣工作有因果关系?张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医学上“猝死”是指平时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死者张某虽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受到外力伤害,并且雇主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量也没有超过正常的劳动强度。因此,张某所从事的雇佣工作和其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法院如何处理原告的诉求?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此条适用的前提是存在与雇佣活动有关的人身损害事实。本案中张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属无法直接控制的突发事件,和其从事的雇佣工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甲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张某确实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根据公平原则,判令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