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未盖章致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能否要求退回鉴定费?

2025-03-04 05: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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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并盖了公章,但鉴定人员却没有盖章或签名,最后法院以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盖章、签名为由未采信鉴定结论。请问:鉴定人未盖章致鉴定结论未被采信,能否要求退回鉴定费?  读者陈靖  陈靖读者:   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当事人亲自或通过司法机关将需要鉴定的事项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缴费发票,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由此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是鉴定人依法应尽的义务,因鉴定人未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导致司法机关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无法作出认定,进而无法采信该司法鉴定文书上的鉴定结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鉴定人具有明显的过错,而鉴定人员作出鉴定文书属于履行鉴定机构的职务行为的范围,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受托的鉴定机构承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鉴定人未盖章或未签名致使鉴定结论未被采信,处于委托人地位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以弥补损失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