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用于职工福利,为什么会有两种计税方式。〈|〉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2〉进项税额转出。

2025-03-04 0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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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作销售。所以要计算销税额,所以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产成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商品作为职工福利,没有产生销项税额,所以产生进项税额要转出。在进项税额转出是所购进的商品不是用在应税商品上,如职工福利、非应税在建工程、捐赠等。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公司自产产品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进项可以抵扣,因为是视同销售,所以直接转成本即可,不通过主营业收入科目。 你已经计算了销项税额,视同了《〈〈销售〉〉了呀,进项肯定要抵扣。而外购商品没有增值(注意增值税是增值额征税),所以你把购进抵扣了的进项税转出就行了。此种只是进项转出的情况之一。4、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其实很好理解,增值税方面,对内使用视同销售的,计提销项税额,不计收入。例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的。对外视同销售的行为就得计提收入,例如:无偿赠送他人的自产货物。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以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全部得计提收入。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5、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6、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中均明确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必须作进项税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