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售后发生质量赔偿而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2025-04-27 1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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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A公司后,由于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要向甲公司索赔,索赔的金额为有问题的产品价值、A公司发生的修理费对甲公司的罚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不返回,款项在甲公司对A的应收账款中冲抵。甲公司作为三包索赔的费用处理。对于此项业务取得的发票,甲公司能否抵扣? 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产品,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A公司向甲公司进行索赔。这种情况下,A公司取得的索赔款属于经济罚款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产品销售性质的收入,A公司不能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如果甲公司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对于上述业务,甲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甲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这部分产品,尚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取价款,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直接按产品原价减去A公司的索赔款的净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公司已经开具发票,但尚未收取价款,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的规定作为销售折让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