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房价上涨,我认为当时补偿较低,故想再次提起行政起诉,可以吗?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饥段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燃差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一事不再理,你在2009年自愿撤回了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你认为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烂岩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