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父亲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张某打成重伤,现张某正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召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我父亲3万元。协议达成后,张某按照约定交付了赔偿款。我们认为张某的赔偿明显偏低,显失公平,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有人指出,经司法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已经履行,不能再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问,经检察院调解达成协议后能否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读者 祝小安祝小安读者:你反映的情况涉及经有关司法机关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你父亲完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需要提醒你的是,赔偿的数额受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物质损失数额、伤残等级以及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赔偿是否合理不能凭主观感觉轻易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