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该单位及员工捐赠的对象是红十字会,因此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具体扣除方法是:现金捐赠,由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统一收据后,可按收据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其物资捐赠由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开据接受物资捐赠收据(收据中须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价或市场价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可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