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诉讼中双方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次根据您所讲,您一旦涉诉,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有经营一段时间,可以向法院提交由您签名盖章的业务发票,或者提供证人证言维护您的权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第5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这主要是防止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套取大量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