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于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法院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 二、观点 根据相关的判例和观点,法院有一定的可能性直接判决公司分红给小股东,但是由于公司法仅仅是赋予了小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权利,而未直接设定要求股利支付的权利,法官恐难有法律依据作出判决。但参考不多的判决,皆支持了股东分配股利的诉请,因此可推测法官鉴于小股东权益被严重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进行判决。因此我认为小股东如欲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在满足如下条件下,胜诉的可能性是有的:1. 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3.如果公司长期没有开股东会、董事会,或会议作出不分红的决议,小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存在恶意,不是为公司长期利益之故。 小股东起诉前需注意的:1. 收集公司历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账册,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收集公司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查看公司章程对分红的规定。 如没有决议也未在章程中规定分红,可先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如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应努力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