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工程范围 凡列入北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二)办理招标须具有下列文件 1.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2. 招标申请书 3. 招标文件 4. 标底文件 5. 施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