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解答,涉及缓刑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缓刑指的就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t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笋少央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y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刑与死缓的区别 除了一般的缓刑外,还有一种刑罚的缓期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通常称为死缓。这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容易发生混淆。所谓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缓期尽管都是刑罚的缓期执行,但是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人属于一般缓刑,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没有违反缓刑条件,那么他将不需要再到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