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可不可以进业主委员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5-02-25 2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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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楼上二位需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了,业委会是有法规可以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直接指导文件,同时有关业委会的法律法规还有《物业管理条例》,而《物权法》更是从立法角度对业委会进行了规范。

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5条第7款的规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职责。而自己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这个行为明显和该条款向违背。鉴于此条款的规定,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自身就无法履行业委会职责,当然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不管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能履行业主义务,如期缴纳物业费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

回答2: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只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是,一些地区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是有具体要求的,例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行为。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因此,除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外,还需要依据当地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回答3:

1、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产生,与欠物业费没有直接关系;
2、不交物业费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故意不交,在业主群体中没有好的形象,就很难被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回答4: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而不是某人或某组织指定。欠物业费与否,与能否进业主委员会无关。

因为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作出一些公共性的决策,除此以外无任何职责与权利。所以没有也无需法律规定。

回答5:

无故拖欠物业费才不能当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委员,但如果有明确的原因,非“无故”,当然可以当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理由如下:作为业主,天然有权利管理小区,参与业委会和业主代表选举,以前的跟物业费挂钩是违法的,因为物业条例规定只有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才失去该项权利,
需要其去法院起诉该业主并拿到法院判定无故的判决结果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