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2025-02-27 0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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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即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此即为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为最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上述单行民法中规定的时效均为长期诉讼时效。

回答2: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七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回答3:

民法中的诉讼分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普通时效时二年,特殊时效有一年,二十年之分。具体运用要看具体案件。

回答4:

一般是诉讼时效是二年。比如债权方面。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法来。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

回答5: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