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据
二、税收完税凭证
三、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取得的合法的发票;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取得的以下扣除凭证: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