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以下基本职责:
1、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应当定期进行会计账目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告的有关内容相符。
4、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5、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应当向有关会计监督检查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