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 虐待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被侵害人实施虐待行为。常见的虐待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劳动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与他人和社会接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主要从虐待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虐待的对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残疾者可以认为是“情节恶劣”。 虐待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于其犯罪动机,如是为了离婚而虐待配偶,还是为了逃脱赡养责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虐待的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须是与被虐待者有一定亲属关系且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现役军人虐待俘虏罪等。(二)遗弃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遗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侵害的对象则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遗弃罪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具体包括不承担经济上供给的义务或生活上照顾的义务。遗弃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担扶养义务也有实际扶养的能力但却拒绝扶养。在主体方面,遗弃罪只能是对被遗弃人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比如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或者催残某方的配偶就是所谓的虐待。遗弃是指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把自己的子女转交或抛弃子女的就是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