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资金方面看
保险产品是一种根据投保人需求,通过科学的计算方式,通过资金的投入而提供保障或者返还的产品,是受到国家保监会监控的,合法合规的理财及保障产品,跟传销利用拉人头的方式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取暴利不同。
2、从发展方式看
传销是利用发展下线的方式来获利的,一般下线的人越多,其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获利就越大,而在传销中,一般的业务员根本就不赚钱,而保险业不一样,上至总监,下至一般的销售员,全员都是销售,大家是按照业务量来计算提成,所以其计算收入的方式也不一样。
3、从人员培训上看
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培训,经过考核,考取代理资格证,才能够从业的,保险业的发展自上而下有一套相当完善的培训考核标准,这和传销单纯的发展下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扩展资料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参考资料保险百度百科传销百度百科
一、保险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1、保险产品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反映金融服务的、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是等价的。其中,只有约5%的收入用于销售,而金字塔销售产品是“高价低质”的,入场费是支付给金字塔销售人员的。
2、寿险公司的盈利方式明显不同于非法传销方式,非法传销仅依靠高额会员费。其次,寿险营销体制鼓励“按劳分配”,非法传销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以拉动人心为利润分配方向。
3、一般保险公司与省、市、区不同地点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种行政从属关系,而不是一种“上下”的利益关系。金字塔营销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大的“金字塔”结构,其实质是“在线”之间的非法利益。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寿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兼职营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严格区分营销队伍和传销组织、标志。开展传销和传销活动,避免对行业形象和团队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5、要密切关注保险代理人和非法组织利用传销的机制和方法,销售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产品或者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些苗木和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共同调查和惩罚或禁止它们。
二、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参考资料:传销_百度百科
保险与传销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体现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是等价的。其中,用于销售费用的部分仅占产品所有收入的5%左右;而传销产品“高价低质”,入门费多支付给传销人员。
其次,寿险公司获利方式与非法传销纯粹靠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利明显不同。再其次,寿险营销制度鼓励“按劳分配”,而非法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以拉人头为利益分配导向。
最后,保险总公司与派驻各地的省市地区分公司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上下线”的利益关系。而传销组织整体就是一个大“金字塔”架构,其实质是“上下线”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对于局部地区的个别代理机构涉嫌利用传销手法违规销售保险产品,引起了工商部门的关注和处罚的现象,对此应高度重视。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对寿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营销员兼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将营销队伍与传销组织、营销与传销行为严格区分开,避免对行业形象和队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代理公司和非法组织运用传销的机理和方法,销售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或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苗头和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什么是保险?
它不能让你一夜暴富,除非立刻身故。保险是一个中长期的保障投资,是在健康时准备好病时的钱,生前准备好故后养家的钱,年轻时准备好养老的钱……
保险有弊端,那就是传统险所交的保费是不能随意领用的。很多人在抱怨这件事,说要是急用钱怎么办?在下曾经参加过光大永明公司一个理财课程。虽然本人不喜欢那家公司(因为他们说找内勤事实上是招业务员,让我很生气,人寿和平安就不会这样。不过在报名代理人考试之前光大永明一定会说清楚的。)但是,它的理财讲的是不错的。每个家庭的资产都有各种不同的用处,单就投资而言,股票的收益较高,但风险很大,存款没有风险,但是越存越少(通货膨胀),保险是一种收益较小但是稳固的投资方式,成本就是疾病和意外,如果你有了这两个东西,那么你可以得到收益,如果没有,就只有到上了年纪之后退保才能连本带利的拿回钱来。
现在说到急用钱的问题,一个负责任的业务员,在为客户设计投保计划时,一定会考虑客户的家庭收入。一般来讲,用家庭年收入的10—20%来买保险才是科学的理财。
有人又说,都六七十岁了,拿了钱有什么用?但是在下要反问,阁下准备活到多大年纪?哪位能够明确的告诉我?如果活到90呢?从70到90的这二十年里,吃不吃饭?要不要用钱?有没有可能得病?要不要治病?
再说重大疾病。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是重大疾病,单就平安公司的险种来讲,男性28种,女性30种,其中包括脑中风后遗症,脾肾等器官功能衰竭,主动脉手术,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等等等等~~其中所有的恶性肿瘤都算一种病。看到贴吧里有人抱怨肺炎肺结核不算,阁下,您扪心自问,这类能算是重大疾病吗?如果这些都算了,那恶性肿瘤该算什么?
刚刚在百度知道上看到一位母亲的留言,说是孩子三个月是买了平安的保险,十个月时孩子住院三天,公司没给报销。可是不怕说出来,其他公司在下不清楚,据在下所知,0-3岁孩子的医疗险,平安是个盲区,也就是说,平安公司根本就没有0-3孩子的医疗险,何来报销一说?
还有人说,购买分红险时,业务员都会劝客户不要取。在下也是这么做的。因为一般每年几千块钱的保险费,分红也就十几到几十块而已,取出来能干吗?而不取的话就是复利计息。业务员这样建议有错吗?为了客户利益着想也错了吗?有人说这是保险公司为了多赚钱,那在下要反问,阁下去超市买米麦面,他们赚不赚钱?你吃了粮食他们赚了钱,哪里有什么不好?难道吃粮食不给钱吗?想要利息就要有本金!
再说退保的问题。很多人就觉得退保退不出钱来就是被骗了。各位同志,保险公司收上保费之后,一半以上固定存放于一个账户里时刻准备着理赔,这是保监会硬性规定的,另外一部分拿去做投资,银行之所以能出来利息也是拿储户的钱去投资得来的!!!前期保险公司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加入一个人上了10万的意外保险,而这部分保费只要140元,承保24小时后意外身故,公司就要赔付10万,这种风险难道小吗?保险公司的后盾不是国家金库,只有公司自己而已。因为承担风险而收取费用难道就这么罪大恶极吗?
再说医疗类副险。这一部分,比如住院、意外等等,一年一交,今年不出险就等于白交。这有什么好心理不平衡的吗?买车险不也是一年一交过期作废?况且医疗副险价格并不高,一般来讲一年几百块,十年才几千块,可是各位算过没有,去医院住院治病,首付押金是多少?割一个阑尾都要6千!
再说业务员的佣金(说白了就是提成)。挺高的!但是远远算不上暴利!去上岛咖啡吃个普普通通的套餐要多少钱?你吃完之后会只给成本价吗?业务员也要生存!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发不发工资?眼镜的利润可以高达600%,没看错就是600%,你会不会给他进货价?白衣天使们没钱就给停医停药,照样拿工资!!说到底保险最终受益的是谁?永远是客户。 百科名片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定义与司法实践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非法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正常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收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保险公司和传销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处。
个人的展业(生存条件),都相似。
不同点:
销售的产品不同。(保险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一份保障,而传销销售的是物质产品---有的甚至产品都没有----光拉人头----老鼠会)
生存的条件不同:
保险公司是合法销售。
传销为现行的法规所禁止。
题外话:传销与直销也有区别。
直销是合法的,而传销是非法的。
首先,我不喜欢拿保险和传销作比较,既然有朋友问,那就来谈谈
1: 从产品的角度,传销或直销产品大多质量不错,价格合理,但那只是温饱后的附加生活用品,对生活起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险是一种化解或转嫁风险的手段,没事的时候只当半强制的存钱,而一旦风险来临,则是对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助,有时,这种补助是雪中送炭.保险的另一种功能是理财,该功能已越来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采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险公司交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即属此类.
2: 从销售的角度,传销或直销系统不讲究业务员卖多少产品,他主要是鼓励业务员拉人,一般业务员本人都会用,下线人越多,产品销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传销或直销系统业务员只有金字塔顶上少数人收入高,一般业务员赚不到钱.而保险销售团队,虽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销售为主的,不管一般业务员还是主管,都是销售员,
且往往主管的销售业绩更高,当然也有少数业务员的业绩高过主管的,业绩越高,收入越高.
3: 从行业的角度,传销或直销只是整个日用品行业的冰山一角,他的产品可由其他非传销或直销产品替代;而保险是社会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其产品特别是保障类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日益强烈。但很多人仍对“死缠烂打”的保险代理人没什么好感,甚至有些人将“卖保险的”和搞传销的“老鼠会”等同起来。
的确,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通常与销售业绩挂钩,再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在对险种条款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登门推销,有人以夸大保险责任来欺骗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户保费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大大损害了保险业整体的美誉度,使很多人对保险代理人避而远之。
不过,事实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传销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险代理与传销6点不同
1、对保险代理人和传销人员的要求不同 现有的保险营销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和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方能取得代理人资格。传销表面上对从业者大多只有年满18岁的限制,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较低,非法传销甚至向参加者进行灌输所谓“善意欺骗”的技巧。
2、销售产品不同 保险是一种服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和保障,险种较多,条款内容也较为复杂,并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传销产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较为简单。
3、保险和传销与客户的服务关系不同 在保险代理人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才是保险的相应承诺和复杂的服务工作的开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极力向保户推销自己的产品。传销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均有限,经营管理上也极不稳定,售后服务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买卖关系上,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骗取钱财。
4、价格制定的不同 保险的价格是保险企业制定,然后报经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而传销产品价格则是由传销企业自己制定。
5、保险与传销的经营获利方式不同 保险资金一方面要运用于向保户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少数领域,范围较窄。传销是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所出售的产品大多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真实的生产成本很低,利润是其成本的几倍之多。
6、销售增长模式不同 保险的销售增长是由广大保险代理人努力推销完成的,而传销是以拉人头为手段,向参加者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来完成销售业绩的增长。
保险代理人管理谋变
完善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体制,解决好他们的归宿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业界关注和探索的热点。已经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职员制”,把部分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
据了解,“职员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在工作期间,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对销售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考核和监控。
虽然新的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能否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这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怎样,在个人营销模式仍将长时间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任何对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业界都应予以关注支持。
另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为保险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负责销售保险,但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