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025-04-04 1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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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通用发票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
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
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六种面值)、省局统一的各类寿险专用发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专用发票》和《出租车专用发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八种面值)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