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规定提前通知,不用通知服刑人员本人。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出狱是指,入狱者因为服刑结束,刑满释放等原因,而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条件。
扩展资料: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监狱法的概念随着监狱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监狱作为刑罚的附属物,具有与刑罚同样悠久的历史。
早期的刑罚方式,主要是生命刑和身体刑,附之以流刑,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不占主要地位。那时的监狱主要是未决犯和刑事被告人的看守场所,判处自由刑(徒刑和拘役)的已决犯在囚犯中所占比例很小。
那时监狱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不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监狱法的属性。
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的确立,监狱的主要职能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罪犯执行刑罚。与之相适应,监狱法就成为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
由于各国监狱制度和监狱立法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监狱法除了具有共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如有的国家将未决监作为监狱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监狱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有的国家将监狱作为死刑犯的执行场所,因而在监狱法中规定了死刑执行的制度和方法。
参考资料:
监狱法-百度百科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减余刑释放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监狱执行,但法律并没有提前通知罪犯的规定。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自己会知道的,不需要通知的,裁定下来就到自己手里的,在说自己减多少是清楚的。